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47条。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充分发挥留置权制度功能,可降低债权实现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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