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姓名权具体分为: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扩展资料: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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