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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遏制水上交通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以及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

二、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地方政府规范管理。

三、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以及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

四、对违规装卸作业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依法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依法消除作业条件。

五、对港口服务船舶、过驳浮吊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甲板运输船开展清理整顿。

六、对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船舶和行为的线索,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4小时举报电话:0580——2067018。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舟山海事局

舟山海警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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