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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合伙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由合伙协议或事实合伙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很多,《民法典》新增了合伙合同作为有名合同,顺应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法院从特别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合伙关系的设立和性质、合伙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一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1-05-2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9849.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