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陆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某因自身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并产生金额较大的医疗费用。

2019年11月后,胡某未再承担陆某的相关扶养义务。故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应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陆某没有固定收入,在其生病后,胡某应予以扶持、照顾,故陆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陆某的治疗和基本生活需要,结合胡某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认定支持。

夫妻双方系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家庭又构筑了我们整个社会,因此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和平等的,夫妻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对此,我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和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夫妻双方任何的约定方式改变。

本案中,陆某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没有生活收入来源,胡某作为其丈夫,具有劳动能力且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故应当承担起陆某的扶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保护妇女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家庭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1-05-1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7069.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