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尔
日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全市判决的首例案件。
一点小纠纷就会点燃心中戾气,人的情绪有时候是猛虎,一旦放纵就会“咬”人,既伤已更伤人,甚至会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如何扼住戾气的喉咙,将情绪的猛虎关进笼子里,不能只期待个人的情绪管理能力,还要靠法治的力量来划定人的道德底线、强制约束人的行为。
这几年,因为乘客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尤其是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惨痛教训,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了判决。
公共安全无小事,一时的意气之争就有可能酿成大祸,让肇事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是惩处,也是警示。当法律之剑高悬之时,人心自然会生敬畏,懂节制、知进退,冷静之下,一时的冲动会得到消减。
当然,事后惩戒要与事前防范相结合才能更有效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服务人员要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多一点沟通、多一点温情。作为乘客,也应养成文明、有序、礼让的乘车习惯,遇有消费纠纷,要依法依规维权,而不能因此而采取冲动行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干扰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安全,只有司乘人员和乘客之间相互理解、互相宽容,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