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四版

舟山市普陀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的,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区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区委政法委及其工作人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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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按规定记录报告。

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理念不端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久拖不决。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

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三、重点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规兼职取酬。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从中牟利。

六、重点整治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党性观念、法纪观念不强。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不彻底。

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案款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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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的,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检察人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本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本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业务部门不及时向上级院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监督办案存在短板的问题

类案不起诉标准不统一,不逮捕、不起诉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不够到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存在执行不精准、不规范等问题;

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

对侦查机关的“两项监督”(立案侦监、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监督意识弱、监督能力不强、案件质效不高的问题;

对审判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存在不善监督的问题,尤其对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更为薄弱;

行政检察工作专业能力不强。

八、司法作风不够严谨、损害检察形象的问题

责任心不强,办案拖沓,效率低下,人为原因造成案-件比提高;敷衍塞责,制发法律文书、公文文件等出现重大错误;

服务群众意识不够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落实首办责任制不到位,造成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情况;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

执行行政管理制度、保密纪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不严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推诿扯皮,执行上级院和院党组决定不力;

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不当行为、不当言论引发网络舆情;

涉毒、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出入“两局一场所”、违反交通规则被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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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

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重点整治:

不依法如实受立案;

案件久拖不决;

案件降格处理;

违规取保候审;

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

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整治:

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

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

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六、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规范问题

重点整治:

违法扣押、扣留、收缴、追缴涉案财物,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违规收取保证金;

案件办结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财物,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接处警处置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

处警单位未及时规范处置警情。

八、涉“酒赌毒网”问题

重点整治:

在值班、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执行公务;

酒后驾驶机动车;

参与赌博行为;

贩毒、吸毒或者违规办理吸贩毒案件;

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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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580-3664411,110(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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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教育整顿办

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具有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提请、公示等各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黑涉恶罪犯或其他重点罪犯保护伞。

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政治纪律意识不强,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存在压力逐级递减的现象,党内政治生活不够规范。

干部违纪违法风险依然存在,风险防控机制还不够健全,八小时外的监管有待加强。

“慵懒散”现象较为突出,存在机关内忙闲不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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