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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助力修复振兴“东海鱼仓”纪实

□通讯员 陈英

记 者 俞怡至 郭杰 罗沛文

4月28日下午,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市场监管分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幼鱼保护”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主要查处销售幼鱼及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筑牢幼鱼保护网。这也是4家职能单位收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检察建议当天开展的专项行动。

检察官发现市场售卖幼梭子蟹

半个月前,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市场买菜时,发现部分海鲜摊位上出售的梭子蟹有问题:这些梭子蟹个头极小,目测最宽不过3指宽,重量不到3两,应该是幼梭子蟹。

这些幼梭子蟹在市场上售卖是否合规?这种情况是否普遍?为了得到答案,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检察官们来到我区多个市场进行暗访,发现市场内固定摊位、周边临时流动摊位上普遍都有售卖幼梭子蟹的情况。检察官随机抽样购买了数家摊贩的梭子蟹,经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后发现,这些梭子蟹平均重量不足50克,属于幼梭子蟹,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在梭子蟹禁渔期间,捕捞、贩卖小于可捕规格幼蟹的行为,破坏了海洋幼鱼资源,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市检察机关深化‘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要求,我们部署开展这次专项监督活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说。

4月28日上午,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海洋与渔业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共同召开联席工作会,探讨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渔场修复振兴。胡胜向4家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了前期调查到的我区售卖幼梭子蟹的情况,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各家单位在渔业捕捞、港口收购、市场和摊位售卖各个环节,依法加强对捕捞、销售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幼鱼的监督管理。

当天下午,4家职能单位开展“幼鱼保护”专项行动第一次联合执法,前往东河市场、码头等地查处销售幼鱼及禁渔期违禁渔获物,并开展对市场经营户的教育,宣传本省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及最小可捕规格等规定,增强经营户海洋资源保护意识。

接下来,4家职能单位将继续加大抱卵梭子蟹亲蟹和幼蟹保护执法检查力度,通过部门合作、海陆联动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收购、销售抱卵梭子蟹亲蟹和幼蟹行为。在源头捕捞环节,区海洋与渔业局将联合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开展海上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区海洋与渔业局作为牵头单位,将加强对捕捞渔船、海港码头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周朝琦说。

下一步,区人民检察院将利用禁渔期这一时机,下海岛、进渔区,集中为渔船老大们宣讲涉海涉渔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非法捕捞更要生态修复

为打破以往非法捕捞案件“破坏者服刑,海洋生态受损”的尴尬局面。2018年起,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实践了“打击非法捕捞+海洋生态修复”的新模式,形成了行政阶段生态磋商、审查起诉生态修复、审判阶段公益诉讼这一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格局。

在非法捕捞案件办理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非法捕捞者,在采取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后,将被免予起诉。对犯罪情节较重的非法捕捞者,区人民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非法捕捞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足额赔偿。

“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事关民生底线,检察机关将强化对破坏渔业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依托流动基地,采取联合巡查、跟踪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海上渔业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海洋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力度。”胡胜说。

截至目前,区人民检察院已对10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适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4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11名非法捕捞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合计36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近250万尾,组织行为人开展海滩清洁等涉海公益劳动近百小时,切实履行了检察机关作为“守护海洋”公益保护人的职责,为老百姓守护好“东海鱼仓”。

2021-04-30 ——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助力修复振兴“东海鱼仓”纪实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4209.html 1 3 为了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