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该条系对保理合同的明确定义,保理合同由此前的无名合同成为有名合同。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保理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纠纷也随之增多。保理服务的内容只要有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保理合同,并且保理商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资信调查与评估、咨询等其他服务内容。在《民法典》颁布前,宜对未来应收账款作狭义理解,将其解释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未来债权。比如,长期购销合同项下供货人对采购人所享有的债权。但是,《民法典》颁布后,未来债权只要能够特定化,也应属于“将有的应收账款”之范围。同时,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基础,故《民法典》规定保理合同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之规定。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