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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互联网平台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成立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四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的规定。目前《电子商务法》虽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了相应的规制,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很多二手平台的卖家在产生纠纷时还是无法适用维权。《民法典》此条将合同成立的定义扩大,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联网交易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比如李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品牌皮包。在平台上与卖家张某沟通后,李某预付了五千元定金并提交订单。随后李某后悔,不想购买此皮包了,遂与卖家张某联系,欲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而张某告知李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卖家张某在某二手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及价格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李某支付定金并成功提交订单之时,买卖合同就已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1-04-1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0241.html 1 3 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互联网平台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成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