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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构成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犯罪嫌疑人以身试法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 俞怡至 通讯员 陈英)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对应某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今年1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应某某从朱家尖文体广场坐公交车前往沈家门某浴室。上车后,应某某坐在离驾驶座较近位置,随后打开手机大声外放音乐,边听边唱。公交车到达沈家门饭店站点附近时,司机徐某提醒应某某:“请你放歌声音轻一点,影响其他乘客了。”应某某表示自己马上要到站了,并坐到公交车后排位置。

车辆行驶来至沈家门蒲湾一区附近时,应某某询问司机徐某自己要下的站是否到了,司机徐某答复已经过站。应某某听了当即辱骂司机徐某,并坚持要下车。徐某仍按规定继续行驶。为发泄心中怒火,应某某拿起装有衣服等物的塑料袋砸向徐某。为了车上其他乘客安全,司机徐某当即停车,并拨打110报警。应某某被当场抓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综合考虑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载客情况、通行路段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认为犯罪嫌疑人应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对应某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依据法律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是群众出行的主要选择,车上乘载的人数众多,因此安全行驶尤为重要。近年来,乘客因各种小事与司机发生口角、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干扰正常行驶的事件频发,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交通空间,使百姓出行更加安心。

2021-04-12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构成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08666.html 1 3 一犯罪嫌疑人以身试法被提起公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