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实践中,“跳单”主要有两种情形:跳过中介人,即委托人故意避开中介人而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如委托人(买方)将买房事宜委托给中介人,由中介人为买方提供中介服务,若买方为逃脱约定给付报酬给中介人的义务而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买方即发生“跳单”。中介人无法继续促成合同达成,丧失报酬请求权;另择中介人,即委托人绕过原中介人而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方达成交易。此时,前后中介人之间报酬请求权如何分配就成为争议的关键。实践中委托人考虑到交易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绕过原中介人而选择价格更低或服务更好的中介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也不鲜见。
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规范。“跳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较少交易成本,但却会削弱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导致市场经济交易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以及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民法典》现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认可中介服务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对“跳单”行为进行约定,中介人也可以根据该规定主张权利,从而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引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形成践诺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