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公司为据点,在从事高利放贷过程中,以亲缘、老乡、雇佣等关系纠集多人,采用殴打、威胁、纠缠、滋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次。
(一)敲诈勒索
2013年6、7月,被告人卢某某得知钱某某因拆迁可以分到1套房产,要求钱某某归还所欠高利贷74万元,并在联系周某某未果情况下,逼迫钱某某代为偿还周某某欠其借款24万元,提出以钱某某可分得的拆迁房产抵债,采用非法拘禁方式,最终让钱某某将拆迁房产过户给其妻子。
2014年12月,庄某某、王某某各自向被告人卢某某借款5万元,后庄某某将自己所借的5万元还给卢某某,双方约定王某某的借款由其自身承担,与庄某某无关。2017年8、9月的一天,卢某某因无法联系上王某某,逼迫庄某某偿还王某某的5万元借款,后庄某某被迫交付5万元。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向傅某某讨债未果,见厂内停放着陆某某的1辆轿车,明知该汽车不属于傅某某,仍以抵债为由将汽车开走。后陆某某通过傅某某向卢某某讨要汽车,遭到卢某某拒绝。同年10月,陆某某联系卢某某要求还车,卢某某趁机要求陆某某支付15万元的“赎金”,陆某某迫于压力同意并交付15万元。
(二)开设赌场
2012年起,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为谋取暴利,至定海区盐仓街道一棋牌室,进行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40万元。
2013年9、10月起,被告人卢某某在定海区新城街道一酒店、普陀区东港街道一酒店等处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按照每局下注额的5%从中抽头获利,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129万余元。
(三)非法拘禁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以讨要债务为由,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10人次,其中部分行为具有殴打情节。
(四)寻衅滋事
2011年2月28日0时许,施某某、罗某某因房费问题与服务员产生纠纷,因声音太大,又与卢某甲、卢某乙发生争执。后卢某甲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侄子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得知情况后,不问缘由伙同他人殴打施某某、罗某某,导致施某某、罗某某受伤。
2013年3、4月的一天,周某某欠被告人卢某某赌场高利贷无力归还,遭到卢某某用皮带抽打头部。2013年4、5月,虞某某欠被告人卢某某赌场高利贷无法归还,遂外出避债。2013年5月,卢某某因联系不上虞某某,遂指使他人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虞某某家人逼债。
2014年6月,夏某某经胡某某介绍,向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借款。2016年5月3日,卢某某指使其父母抱住胡某某大腿不让胡某某离开,要求胡某某还钱,后胡某某报警,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后各自离开。卢某某与夏某某商定由张某某为夏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同年7月某日,卢某某至张某某公司讨债,并指使其母亲静坐在张某某办公室,直至张某某归还借款为止。期间卢某某母亲有表示自己身体不适等,张某某迫于压力替夏某某归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