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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非法销售海丝螺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列入2020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本报讯(通讯员 陈英 记者 俞怡至)日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贺某非法销售海丝螺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位列其中。

贺某在六横镇长期经营一家餐饮店。2018年7月,六横市场监管分局在贺某的餐饮店现场查获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据贺某交代,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海丝螺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从当年5月开始,以250克一份、每份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420元。经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监测与检测中心鉴定,查明贺某销售的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

贺某向不特定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畴。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调解,由市一级人民调解员芦锡明主持,并邀请了2位资深人民监督员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担任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了2项调解诉求。贺某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的诉求,表示愿意赔偿。

调解员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代表人提出的2项诉求合情合法合理,当事人贺某需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赔偿金4200元。

4200元的赔偿金赔给谁?由于贺某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经过多方讨论后决定,将这笔4200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账户。“本案的赔偿金将用于消费者在食药品领域权益保护的公益支出,所有款项将在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下专款专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聚焦公共食品安全领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公益诉讼方式监督公共食品安全整治,防止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针对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小区现制现售直饮水水质监测不到位、农药登记使用不规范、自动售货机未公示法定信息等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问题,可能会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单位提出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和专项整治的建议,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021-03-15 贺某非法销售海丝螺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列入2020年我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00393.html 1 3 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