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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一十条。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该条规定,明确表明性骚扰的对象不局限于女性。而且将文字、图像等方式纳入性骚扰的行为内容,系《民法典》对比以前法律新的规定。随着科技发展,社交通讯APP已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常见方式,隔空、无接触式的性骚扰时有发生,该条规定与时俱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也彰显了科学立法精神。

同时,单位除了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外,还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其他性骚扰的义务。如单位的客户到单位对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性骚扰,单位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单位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1-03-12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99680.html 1 3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