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丽佳 通讯员 唐毓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主要包括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四个方面。
其中,《条例》明确,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即可。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十分重要,《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