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这一条对比《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新增了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民法典》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相比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分离的情形,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责任的承担,不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为前提。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