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四版

舟山佛渡岛上的 一通涉渔碑刻《奉宪勒石永禁》

□孙峰

普陀区六横镇的佛渡岛上,有一座关圣殿,殿堂内竖立着两通碑刻,其一是《奉宪开垦勒石》碑刻,反映了清末镇海民众曾在佛渡岛开垦蓄薪的一段历史,其中涉及宁绍台道员段光清。另一块则是《奉宪勒石永禁》碑,是关于船员出洋溺毙或因病身故抚恤的章程,反映了清代佛渡岛渔业发展所带来的渔民救济及渔村社会治理问题。该碑也是一通残碑,其碑刻原标题也有缺损,可辨有“奉、宪、石、永”四字。奉宪勒石永禁,是笔者根据以往类似碑刻的标题取法而加注的。碑中文字可辨部分如下(缺失难辨的字用“囗”表示):

……叩,给示勒石等情到府,据此除囗囗外,合行出示,勒石永禁,为此示仰该船户舵工、水手及农户、雇工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受雇出洋,灾生莫测,理宜各安天命,与雇工无尤。自示之后,遇有舵工、水手失足落水伤毙者,仍照议定章程,每名由雇主给恤钱弍拾四千文。在船因病身故者,每名给钱拾弍千文。若触石船货俱亡者,给钱捌千文以作招魂埋塟之资。若农户、雇工人等有病疾灾生毙命,仍照章程同式。倘有藉命勒索情事,许即指名禀府,以凭提究。各宜懔遵毋违,特示。再有船工及农工等雇佣年月不足,工钱按日照除,并……

该碑反映清末佛渡岛渔业发展

佛渡岛位于舟山群岛南部,六横岛西侧,长形,南北走向,长约5.1千米,宽约0.6~3千米,面积约7.08平方千米。古称浡涂、孛渡、佛肚山等。北部宽高,最高公山,海拔183米;南部窄,70年代筑塘后与小佛渡岛相连。四周泥涂。该岛上个世纪中期曾设佛渡乡,今属六横镇。

佛渡岛居民向来以渔为业

佛渡岛处于佛渡水道的中间。佛渡岛的东面是双屿港,与六横岛相望;西面是汀子港(与汀子岛相对)、青龙港(与北仑区的梅山岛隔岸相望)。佛渡水道,是南北航运的交通要道,也是海洋鱼类洄游、栖居的海域,因此佛渡岛居民向来以渔为业。

佛渡岛附近海域,大黄鱼也很多,是宁波、舟山等地渔民的主要作业渔场。《鄞县通志·舆地志·戊编》记载:大嵩附近渔民“夏秋二季,渔民东出至定(海)之佛肚,西出至奉(化)之桐照。”六横渔民也都在佛渡岛附近海域生产,捕上的大黄鱼,运到六横岛西部大支村海边一个叫“剖鲞嘴”的地方进行加工。

佛渡岛上的渔民,多从事近海沿岸张网作业,其最为出名的是大捕船作业。以大捕作业为主,俗称“大捕船帮”或“大捕帮”。佛渡大捕船帮,名扬舟山渔场和宁波鄞县等地,并远赴衢山等地作业。据《普陀渔业志》引1922年浙江省外海渔业总局调查统计,关于舟山各岛拥有渔船数,佛渡岛有大捕船19艘。

大捕船,亦称“大莆船”,是舟山渔区的重要船型。清代大捕船,船长10多米,宽3米左右,载重量可达10吨以上,每艘大捕船配6~8名船员。大捕船一般都在近岸抛碇张捕。大捕船船舷两侧绘漆绿色白边长条,形似“绿眉毛”,因此也称“绿眉毛大捕船”。

佛渡帮渔业公所

渔船数量多,从业人员多,而旧时代渔业生产力落后,海上作业风险大,海难事故频发,渔民生活悲惨,命运叵测。因此对渔民的社会救济乃至渔村社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问题。渔民发生海难、致身伤残、劳资纠纷乃至斗殴闹事等情况,常无法可依,无规约束,船主(雇主)或管理者擅自随心所欲地采取简单粗暴处置方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一些渔业服务机构性质的渔业公所自清代相继设立,借助官方力量,来约束、管教、规范这方面社会矛盾。这些渔业公所往往具有地域性,佛渡大捕船帮也有自己的公所。

雍正二年(1724),镇海张网渔民陆某与鄞县张网渔民相联合,率先在鄞县双街建南莆渔业公所。时蚂蚁岛、小湖、佛渡、栅棚等地张网渔民加入。

据民国《定海县志》记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六横佛肚(即今佛渡)帮在朐山(今衢山岛)成立仁和公所,有大捕船约140只。

渔业公所在调解渔民纠纷、维护渔民利益方面,起过一些作用。他们借助官府力量,发布一些村规民约和渔业管理章程,勒置类似“奉宪勒石永禁”的石碑,以镇摄民众、处理矛盾、安定秩序等,供众自律,善皆循之。

渔村庙宇与乡村治理

佛渡帮渔业公所的设立,说明佛渡岛渔业的繁荣发展及渔业社会治理。当然,佛渡岛上的《奉宪勒石永禁》,不一定就是渔业公所勒置的,也有可能是当地耆老商绅所为。

据当地老人告知,该碑一直存放于关圣殿内(但在20世纪曾被损坏当作地基)。舟山渔区,类似的关于渔民抚恤处置的碑刻大都置于当地宫庙之内,如是嵊泗黄龙岛孝子庙内的《勒石永遵碑》、虾峙岛圣塘庙内的《渔商农莆碑》等等。这说明,清代海岛乡村的庙宇往往是当地议事场所。据佛渡岛关圣殿内所置《佛渡关圣殿缘起》介绍:清同治五年(1866),岛民日增,香火日盛,扩建关圣殿,“内设一议事堂,供商议全岛重大事务,处理岛民纠纷,俗称‘开宫门,平纠纷,是与非,关公断’之美传,享誉小岛内外”。

乡村宫庙是供奉共同信仰的神明的场所,通过祭祀、建醮等活动加强了感情的联络,建立了乡村社区的认同以维护共同的利益。而在神明面前议事,也带有某种仪式的色彩。因此,渔村庙宇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场所,公推当地有威望的耆老来处理相关议题。乡村治理,也需要有章可依,有法可依,因此需要勒置类似《奉宪勒石永禁》的条约。

佛渡岛《奉宪勒石永禁》及海岛相关碑刻的内容比较

这一通《奉宪勒石永禁》碑刻,也是以官府名义发布的。奉宪,意即奉行法令,奉命。由于碑刻残缺,未发现发布该命令的地方官员官衔、姓名。

佛渡岛《奉宪勒石永禁》规定的船员抚恤标准

这通碑刻,主要反映渔民出洋溺毙或因病身故以后的抚恤标准,其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①自示之后,遇有舵工、水手落水伤毙者,仍照议定章程,每名由雇主给恤钱弍拾四千文。②在船因病身故者,每名给钱拾弍千文。③若触石船货俱亡者,给钱捌千文以作招魂埋塟之资。④若农户、雇工人等有病疾灾生毙命,仍照章程。

从碑刻中“仍照章程”语句看,说明佛渡岛上以前也有类似的抚恤章程,海难、病患渔民的抚恤问题,一直是海岛地方治理的重要社会问题。这一通碑刻对部分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有的则“仍照议定章程”。

其一,舵工、水手落水伤毙,给予恤钱弍拾四千文。这个是遵照原先的议定章程。

其二,在船因病身故者,每名给钱拾弍千文。这个抚恤标准略低于落水伤毙者。

其三,对于船毁人亡,溺水后尸身不见者,给钱捌千文以作招魂埋塟之资。这部分增加的特别费用,主要是“招魂”费用。招魂,是一种海岛地区的丧葬民俗仪式。整个过程需要请道士操作,代替尸身的布人或稻草人吊挂在一根竹竿上,同时吊挂在篮中的大公鸡作为灵魂回归后的附着体。因为需要举行这种特殊的仪式,所以要追加抚恤费,以慰安亡灵。

清末普陀地区类似碑刻中关于渔民抚恤标准的比较

清代康熙年间,舟山展复,海岛渔业逐渐发展,至清中晚期,各渔村人丁兴旺,渔业发展迅猛,为处理海难事故等带来的船员抚恤问题,地方绅士、渔业公所,借助官方,拟定发布了一些类似《奉宪勒石永禁》的抚恤章程。主要有桃花岛《海不扬波》碑、虾峙岛的《渔商农莆碑》,以及沈家门的《奉宪勒石碑》等,其规定的抚恤标准大致相似,而内容略有差异,条款各有增减。

(1)《海不扬波碑》石刻,立于光绪元年(1875)十二月,置于桃花岛茅山庙内,是境内最早立置的一块勒石碑。该碑前面有“钦加道衔署定海直隶理民候补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十二次陈为晓谕事”句,说明这是由光绪元年的定海直隶厅同知陈乃翰发布的。其抚恤标准则是由桃花庄五山总董胡祖芳、柱首唐节之、王大元等地方人士拟定。其主要内容如下:如船主雇工,专雇者,归给失主安葬资费钱二十千文;半佣半分本利者,减半给之;全与合伙者,例不准给。如尸骸不能收取者,外给招魂资费钱六千文。不论在家在船,或遇佣雇急病身亡与同一时过渡出海,失脚落水者,均照二十千文议。如失主过贫,愿与厚给者听。该尸属须各安天命,照议领给,毋得意外勒索。

这一章程,相对于佛渡岛的《奉宪勒石永禁》,增加了“半雇半分本利”者,即海岛所谓“半落脚半佣雇者”。“落脚”即参股,渔船船主(旧时渔区又称“长元”)为调动雇佣船员的捕鱼积极性,也让雇员参与一些股份,这就叫“落脚”。对“半雇半分本利”者的抚恤,该章程明确“减半给之”。

对于“招魂资费”,《海不扬波》碑规定为六千文,则少于佛渡岛规定的“捌千文”。对于在船溺水身亡、急病身亡者,均按“二十千文议”,对“在船溺水身亡”者的抚恤,佛渡岛则规定为“弍拾四千文”,也相对略高一些。

(2)《渔商农莆碑》石碑,立于光绪二年(1876)八月,现置于虾峙岛圣塘庙前,该碑也是由当时定海直隶厅同知陈乃翰发布的。抚恤章程则由虾峙柱首林云龙、郑源盛、张和相等人邀虾峙岛上的众位耆老妥议,参照桃花岛的相关章程而拟定,“凡雇佣为工者,议给失主丧葬资钱费贰拾千文,半落脚半雇佣者减半,全与合伙在船为工者,例不准给。倘遇狂风骇浪,无论内外洋,万不能捞取尸骸者,另给招魂资费钱六千文,如失主内过贫,请求失主应与厚给者。又雇工人过渡出泽失脚落水,与不论在家在船一时病急身亡,地保过目,亦照贰拾千文章程给之……

这些章程内容,都与桃花岛的《海不扬波碑》碑刻内容基本相似。

(3)沈家门渔港的《奉宪勒石碑》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二月勒刻,原置于沈家门荷叶湾(简称“荷外”)羊府殿中,现作为文物馆藏于普陀博物馆内。该碑由“定海直隶理民府正堂吕”发布,内中章程则由渔业公所议就。该章程内容涉及较多,既有关于渔民海难事故的抚恤标准,也有关于抚恤费用的来源,还有船伙不得上岸赌钱嫖娼等规定,相对于《海不扬波碑》等更为详细。其中关于渔民抚恤方面的规定:

其一,关于抚恤资金募集,“对渔船,照货价每千愿出钱六文;收鲜船照货价每千愿出钱二文,存请公所作渔船风潮不测失足落水抚恤之资,不得滥用。每至谢洋,公开揭算,以昭核实”。这笔经费由公所向各船主照货价收取,其中从事捕捞的对船“每千愿出钱六文”,从事鱼货运输的收鲜船“每千愿出钱二文”。

其二,关于抚恤标准,“凡遇风潮不测,失足落水,渔户既已受灾。复被尸亲扰害,实有不忍。会议遵照以前府宪宗定章,每人由公所发给丧葬资钱二十四千文,免得再扰。渔户如果子幼少,亦由公所每月给钱五百文,定其子十六岁为限,以示体恤。”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内容:①对于失足落水者,每人由公所发给丧葬资钱二十四千文。这一标准和佛渡岛的抚恤标准是一致的。②上述抚恤标准是“遵照以前府宪宗定章”,说明光绪年间舟山渔区的抚恤标准大致都是这样,佛渡岛的标准应该也是如此。③渔业公所还对失事渔民的家庭提供救济,这是该章程的完善之处,对年幼儿童提供每月五百文的补助,一直到十六岁为限。

从沈家门《奉宪勒石碑》与佛渡岛《奉宪勒石永禁》的比较看,对失足落水者“二十四千文”的抚恤费用是一致的,从“遵照以前府宪宗定章”看,这是光绪年间的大致标准,因此可以猜测,佛渡岛《奉宪勒石永禁》碑勒刻的时间,也大致在清光绪年间,抚恤章程很有可能也是佛渡大捕船帮渔业公所根据当地耆老意见拟定。

佛渡岛《奉宪勒石永禁》的抚恤内容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如关于溺亡者与病故者的抚恤差异。另外,该碑还有“船工及农工等雇佣年月不足,工钱按日照除”语句,可惜碑刻残缺,后面文字不详,然按“雇佣年月不足”语意推断,可能表明抚恤标准与船工雇佣时间也有关系,此有待进一步查证。

海洋渔业是舟山传统的经济业态,海岛上散存的涉渔历史碑刻对于研究海岛渔业经济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状况及乡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价值,对这些碑刻的收集保护、整理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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