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周某同为我区某小区住户。2019年4月6日,周某的妹妹、妹夫及王某到周某家帮忙打扫卫生。周某的妹夫及王某帮忙将周某的一把沙发扔掉。当二人将沙发搬至单元楼1楼通道时,一块粉色垫子从沙发上滑落。王某将垫子捡起,放在1楼楼梯下方。同年4月9日,陆某下楼时,右脚踩到垫子上滑倒,摔坐在楼梯口。陆某伤后,先后接受住院及门诊治疗。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4142元。
王某系无偿帮助周某丢弃废物,周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虽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也尚不构成重大过失,陆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因事故发生当日是南风天,地面较为潮湿,陆某未审慎小心行走,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周某赔偿陆某伤后各项损失24000元,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王某丢弃垫子的行为与陆某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帮助周某丢弃沙发,本应将沙发及附属物品扔置在合理位置,不妨碍他人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但王某将沙发上的垫子扔置在楼梯下方。陆某踩到垫子上而滑倒,陆某的受伤与王某未合理丢弃垫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二、周某、王某是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帮助周某丢弃废物,未收取报酬,应认定为无偿帮工行为。但王某没有将沙发上的附属物品扔置在合理位置,故王某的帮工行为并未完全结束。周某应对王某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丢弃行为虽然有一定过错,但王某不是故意丢弃,该行为也尚不构成重大过失,故对陆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由区人民法院袁承志、王文琪整理)
【法院裁判】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