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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立法紧随社会发展和人文观念而不断变迁。以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的,禁止结婚;已结婚的,婚姻无效,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通俗地讲,对于一些特殊患病群体的结婚权利,法律予以了否定。这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水平、人口质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以前婚姻法更加关注于优生优育、稳定家庭关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一些曾被认为难以治愈的疾病逐步得到攻克,以前法条中表述的“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说法饱受争议。同时,人们对“婚姻”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变化,缔结婚姻的双方更注重精神层面的共识度和肝胆相照的相互陪伴,个体的人权意识也在显著提升。基于此,《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以前婚姻法规定的一些因为疾病不能结婚的人,《民法典》施行后,将可以自由缔结婚姻。但是,这个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即患病方需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对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此外,关于撤销婚姻的后果,《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晓普整理)

2021-02-0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89615.html 1 3 结婚登记前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