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信用权的本质是一种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结合,或者更为确切的说,是一种兼具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信用权与名誉权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信用权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还包括了财产利益,而名誉权主要指向精神利益。虽然两种都是社会评价,但是信用权是一种具有信赖利益的价值评价,而名誉权只要是一种伦理上的评价。同时,两种权利受损的后果不同:当信用权受到侵害后,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都将受到损害,而名誉权则是侧重于精神利益受损。综上,信用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并不能简单地用名誉权去取代信用权的地位,信用权应该具有其独立性。本条法规明确了信用权行使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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