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首先,从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来看。该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信息完全符合上述处理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基本信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基本信息具有正当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履行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而对员工基本信息的了解是用人单位对员工产生信任的基础,否则用人单位无法放心的将工作交给员工,导致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必要性。劳动关系区别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员工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信息,才能给员工做全面的评价,给员工匹配合适的岗位,向员工支付合适的工资。
其次,从个人信息处理条件来看。该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条件是征得该自然人同意,但同时也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其他规定。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基本信息正是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条件。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基本信息,既在《劳动合同法》上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符合《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规定。因此,员工不能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信息。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应当说明”,但不是所有的信息员工都必须提供。员工只需要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需要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如员工的宗教信仰、子女状况等。如果用人单位要了解这些信息,需要与员工协商,取得员工的同意。这一点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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