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2019年5月,李先生向徐先生在当地美食街租赁了一间店面用房,租期6年,租金每月支付。受疫情影响,李先生经营业务一段时间后完全停止。后在政府引导下,陆续恢复经营,但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李先生损失较重,月租金未能按期支付。

徐先生上门催讨。李先生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徐先生不同意,认为,租赁合同周期长,短时间经营是有影响,但现在政府在引导餐饮业陆续开业,政府也对中小企业提供了许多帮扶措施。困难是短时的,要解除长时期的租赁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李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减免3个月的租金的诉请。

经审理,法官认为,疫情如果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解除合同。而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况,也就是疫情虽然对李先生的店铺经营有很大影响,但后续疫情得到控制,社会各行业陆续复苏,且本案合同周期长,后续履行期还有5年左右,所以李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双方通过和解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6年,虽然受疫情影响,导致李先生经营方面受到很大损失,但随着政府引导及疫情在一定期限内已缓解并得到控制,因此疫情没有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法院不能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

但考虑到李先生确实在疫情防控期间遭受较大损失,法院根据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变更合同相关内容,通过减免疫情期间部分房租、延期交租等方式,继续履行该合同。如此调处,平衡了双方利益。

(案例内容由晓普整理提供)

2021-01-0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77831.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