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遗嘱也可指定监护人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人,系按照一般通用的遗嘱指定监护规则。遗嘱监护适用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选任)监护人,我国法律将遗嘱监护适用于所有监护,包括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定(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之被称为“遗嘱”,在于这是一项自然人生前嘱托之事务须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制度。除此之外,遗嘱监护和遗嘱继承存在本质区别,遗嘱监护的实行无需借助于继承法条之规定:1、遗嘱继承规定于继承方面法条,遗嘱监护规定于亲属关系法条;2、遗嘱继承设定权利和利益,遗嘱监护设定职责,“监护之本质是一种职责而非民事权利”;3、遗嘱继承以财产取得为主要内容,遗嘱监护仅是事务的管理,尤为重要的是,该事务管理涉及欠缺行为能力的第三方即被监护人。因此,有关遗嘱监护的讨论并不受继承之“遗嘱”的局限。

(由晓普整理)

2020-12-3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75844.html 1 3 遗嘱也可指定监护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