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地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和“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再加上,受助人将救助人告上法庭、救助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似乎在传递“谨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会带来损失甚至无尽烦恼”的声音。
因此,人们对见义勇为一直持谨慎的态度。而这些,也都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又被称为“好人条款”。有评论认为,“好人条款”意在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