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英 记者 俞怡至)近日,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件时,秉承“不枉不纵”原则,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成功追加上百万元犯罪事实,得到一审判决全额认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3月,区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诈骗案移送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卷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为王某以可代办贷款、收取手续费等名义,诈骗2万余元。
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直觉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针对从王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我们进行了全面细致审查,发现本案还存在其他被害人。”该案承办检察官说,办案组马上一一比对王某手机中的上万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梳理出疑似被害人21名,列出姓名、微信号、交易记录、金额等有价值信息,交由公安民警继续侦查取证。
在公安民警补充调取的证据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有几份笔录系被害人已在其他办案单位报案,包括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小玲(化名)。根据小玲报案笔录显示,小玲和王某是微信好友。王某虚构家中经商并有多家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等事实,获取小玲的信任,并于8月底与小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分手。期间,王某通过虚构交房产税、改装车辆、患癌症需要医药费等事由,以借为名,先后从小玲处骗得钱财共计180余万元。但因历时长、次数多、款项支付方式多样、部分聊天记录已删除,证据相当单薄。王某拒不承认,一口咬定这是男女朋友之间正常的借款与赠送。
证据搜集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案件陷入僵局。“为突破案件,我们围绕小玲的报案笔录和诈骗构罪要件,从查明资金往来、借款事由是否存在、当时是否有还款能力三方面入手,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说。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强化亲历性审查,着手自行补充侦查,根据补充调取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再次询问小玲,逐笔复原被骗过程。
经过科技技术和信息研判,承办检察官联合警方将小玲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追溯至2018年12月起,并从中发现王某虚构有房有车、多次虚构借款事由的有利证据。同步引导公安机关向王某家人、房管处等处取证,以查明王某名下资产情况、家庭经济条件等,以佐证王某主观上的诈骗目的。
经过多方努力,承办检察官最终驳斥了王某关于借款、赠送的狡辩,根据资金流水、小玲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小玲被骗金额为111万余元。除了小玲,王某经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虚构可代办贷款、高额信用卡的事实,以手续费、加急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从被害人金某、余某等15人处骗得钱财共计7万余元。案件累计诈骗金额118万余元。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加之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