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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四十五条。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本条在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有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才能够依据租赁合同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就失去了租赁合同的意义,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多数是大型的机器设备等,属于准不动产,需要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出租人对租赁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晓普整理)

2020-12-04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67317.html 1 3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的规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