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三十八条。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对特定租赁物经营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合同法》以前对此没有规定,本条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精神,规定的新规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的租赁物的经营,是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机器设备等融资租赁经营,如果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出租人在经营这类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租赁物的经营时,如果没有经过政府的行政许可,是否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本条借鉴上述规定,确定了规则,这样的规则,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因为租赁物的适用违反行政许可而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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