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解读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反省期,由于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影响均较为深远。近年来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居高不下,许多年轻人在离婚时并不理智,甚至一时冲动,草率离婚,如此无法保障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该《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诉讼离婚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然而《民法典》并未将诉讼冷静期纳入离婚冷静期内,主要考虑到当离婚进入司法程序,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再设置诉讼冷静期将会浪费司法资源。另外,诉讼本身需要时间,在诉讼过程中其实也是夫妻双方冷静的过程。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离婚冷静期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并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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