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一、什么犬能养?什么犬不能养?

全市所有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禁养烈性犬品种包括以下32种: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2.德国牧羊犬;3.罗威纳犬;4.圣伯纳犬;5.大丹犬;6.高加索山犬;7.伯恩山犬;8.阿富汗猎犬;9.牛头梗;10.拳师犬;11.寻血猎犬;12.灵缇犬;13.美国斯塔福梗;14.日本土佐犬;15.比特犬;16.杜高犬;17.意大利卡斯罗;18.威玛猎犬;19.英国马士提夫;20.菲拉·巴西里罗犬;21.纽芬兰犬;22.波音达猎犬;23.川东猎犬;24.荷兰毛狮犬;25.马洛昆斗牛犬;26.中亚牧羊犬;27.西班牙斗牛梗;28.爱尔兰雪达犬;29.纽波利顿犬;30.比利牛斯獒犬;31.凯利蓝梗;32.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但是残疾人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本《条例》公布前(2020年7月1日前)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大型犬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二、重点管理区如何划分?

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制订中,将于近期公布,请市民们耐心等待。

三、养犬有什么要求?

1.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除特殊需要外,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这意味着,不管有多少套房子,每一户籍限养一只。多户群租情况下,该房住所内也只能养一只。

那么,现在已养2只或以上犬只怎么办?《条例》(2020年7月1日前)正式公布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四、养犬做证有哪些流程和要求?

犬只准养登记实行“一犬一证”。养犬人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犬只准养登记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9月1日前准养登记办理场所会跟市民公布)。

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准养登记证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延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注销犬只准养登记。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外来人员也要提供本人户籍地居民户口簿);(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站立正、侧面彩色照片;(五)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单位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养犬用途说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身份证明;(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六)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七)犬只站立正、侧面彩色照片。

养犬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只准养登记证、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告知养犬人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五、犬只芯片、犬牌毁坏或养犬人信息如何变更?

养犬准养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三)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的,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及时注销犬只准养登记。

六、外地犬只进入我市有哪些条件?

未在我市登记进入本市或规定的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应当符合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和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规定,并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以外养犬有什么要求?

全市范围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以外不需要准养登记,烈性犬不能饲养。

八、犬只伤人该怎么处置?

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九、犬类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分工负责行使养犬管理职权。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准养登记、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携犬出户、养犬影响市容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犬只收容处置,重点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工作和犬只诊疗的监督管理,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的监督管理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接种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十、不规范养犬如何处罚?

以下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15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2.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3.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4.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5.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个人处每只5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每只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6.养犬人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能制止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对养犬人两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8.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十一、哪些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一是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二是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三是候车室、候机室;四是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五是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另外再此特别说明,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二、母犬繁殖的幼犬可继续饲养吗?

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行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置。

普陀养犬重点管理区:1.沈家门街道(除小干社区、平阳浦村外);2.东港街道(除葫芦村、陈家后村、塘头村、红旗村、南岙村、芦花村外);3.展茅街道:螺门村、沙井村、横街村、大展村;4.六横镇:台门社区、棕榈湾社区、东靖社区、蟑螂山社区、新民社区、山西村、龙山新村、峧头新村、岑夏村、台门村、沙浦新村、洋山新村;5.虾峙镇:晨港村、灵和村、东晓村;6.桃花镇:公前村、塔湾村。

2020-08-1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9233.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