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随着居民居住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住宅楼群业主们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集中行使自己权利。全体业主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纷。每一名业主都作为团体成员之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名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决定事项的投票权。业主大会的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具体为:对外,代表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其性质为非法人组织性质的管理团体,代表全体所有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具有非法人组织的功能;对内,对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对共同事务进行决议,如制订管理规约,选任、解任管理人,共有部分的变更,建筑物部分毁损的修建等。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民法典》对于本条的规定系在明确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方式以及强调要求政府部门与居委会对于业主大会的成立具有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作用。
(由晓普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