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翁瑜霞 通讯员 郑莞女 李金泽 王科杰)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昨天,普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车辆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上午9时,记者来到沈家门滨港路与兴建路交叉路口,普陀交警大队沈家门中队民警正在路口执勤检查。记者在现场观察发现,经过创城劝导后,路口大多数骑车人已经佩戴了安全头盔。但很快,一辆电动车被拦下,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头盔并涉及违法载人。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你处以50元罚款,违法载人处以20元罚款,罚款十五天内处理……”面对交警的处罚,市民郭先生懊悔地收下了罚单,并表示:“以后会遵守交通规则,戴好头盔,不会带人了。”
“新规开始实施,我们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处,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普陀交警大队将所有警力布置在各个大街小巷,形成严管严治的执法氛围。
昨天,六横交警中队在辖区主要交通路段,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市民都能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和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但也有少部分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有些佩戴了安全头盔却没有扣好头盔锁扣。
据了解,截至昨天18时,我区共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98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