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海上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告如下:
通 告
一、严禁未取得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海砂,违者一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海砂,违者一律行政处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以破坏性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是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一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作为非法采矿罪或者破坏性采矿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港口码头内停泊各类违法载运海砂的船舶,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出海载运海砂的内河船舶,对用于非法开采、违法载运海砂的船舶,一律予以扣押并依法处理,属于“三无”(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海上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及载运、销售、使用非法开采的海砂线索。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窝藏、包庇或以其他方式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95110
特此通告。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海事局
舟山海警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