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严艺伟)《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条例》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吗?电动自行车搭载人需要佩戴安全头盔吗?电动自行车可以改装吗?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行驶吗?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普陀车管所民警李超波。
据介绍,《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李超波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出于各种目的,市民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的情形并不罕见,如为了提速进行改装或是为了防晒加装车篷。《条例》对这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违规行为做出严格规定。“现在天气渐渐热了,部分市民喜欢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伞,这是不允许的。”李超波说,针对这类行为,交警部门会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对加装物予以拆除。
“车就是车,不要改装。”李超波说,因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每小时25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将对驾驶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销售者、维修者的改装、拼装处罚金额定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条例》极大提高了违法成本。
“另外,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完善,规定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李超波说。
“《条例》中还特别提到了外卖、快递这部分电动自行车‘大军’”。李超波说,根据《条例》,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也有详细规定,包括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进行充电等。”李超波说。